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对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发挥法院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22年1月13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第4条载明:推动诉讼诚信建设,严厉惩处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阻碍中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行为。
近日,江苏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彤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赵义平反映: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建三公司)起诉华彤公司,请求返还货款4064295.64元并赔偿4737559.72元,一审山东省寿光市法院支持了华彤公司的抗辩主张;山东电建三公司对一审不服并上诉至山东省潍坊市中院,二审法院同样支持了华彤公司的抗辩主张,维持原判。山东电建三公司相关责任人私刻华彤公司公章,致华彤公司所有账户被查封一年之久,千万资金入账却无法履行采购合同,给华彤公司造成近6000万不良,几亿的招投标项目无法参与招投标,经第三方审计,给华彤公司造成几千万元损失,损害了华彤公司的信誉、声誉,导致了华彤公司经营异常,严重侵害了华彤公司的权益。华彤公司向相关部门投诉其行为,同时,诉讼山东电建三公司,主张赔偿,但一审二审再审均被驳回诉讼请求,现已依法向山东省潍坊市检察院请求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请求依法处理,以维护华彤公司的合法权益。
山东电建三公司因承接案外人神华国华寿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寿光电厂(以下简称寿光电厂)2*1000MW机组工程需要,向华彤公司采购铝合金电缆桥架及电缆桥架竖井产品,双方商定以共同确认的产品各规格型号单件称重标准为基础计算产品的总重量(吨位),产品按吨计价,价款合计15145100元。2014年12月,山东电建三公司、寿光电厂、华彤公司三方签订《铝合金电缆桥架采购合同》,约定了几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华彤公司按约供货,山东电建三公司分别予以现场称重。截止2016年4月,山东电建三公司委托寿光电厂付款10330051元,未付款480万余元。华彤公司多次催要,山东电建三公司拖欠不付。2017年,山东电建三公司相关责任人私刻公章,诉讼华彤公司。
图解:上图表在寿光市法院档案室查询所得,山东电建三公司相关责任人制作了数据并在表上加盖“江苏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假章。
图解:上左图公章系华彤公司原登记备案公章;上右图为华彤公司向相关部门举报山东电建三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涉伪造印章,寿光市相关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
山东电建三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用伪造华彤公司原公司名称“江苏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在其自制的桥架称重统计表上加盖。华彤公司系2014年7月15日由原“江苏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而来,该合同是2014年12月才由华彤公司与山东电建三公司签订后加盖印章,且原“江苏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章系椭圆形形状,非山东电建三公司造的圆形公章。华彤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山东省寿光县相关部门报案,受理号(寿公(建)受案字(2019)00029号)。山东电建三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为了达到其不付或抵销货款的目的,精心策划,采取伪造公章、伪造数据等手段起诉华彤公司。经山东省寿光市法院、潍坊市中院的审理,将山东电建三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两级法院均支持了华彤公司的抗辩主张,判决驳回了山东电建三公司诉讼请求。
山东电建三公司败诉后,给华彤公司造成社会影响及重大经济损失。华彤公司为维护其权益,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上诉并主张损害赔偿,被驳回诉讼请求,华彤公司不服,向山东省潍坊市检察院请求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
山东电建三公司给华彤公司造成社会影响及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其权益,恳请潍坊市相关部门为中小微企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