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操作。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我部组织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9]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基本规定;3污水处理;4深度处理;5污泥处理与处置;6臭气处理;7化验检测;8 电气及自动控制;9生产运行记录及报表;10 应急预案;11 安全管理及职业健康。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 章节设置在保留原章节的基础上做了部分调整,更加适应各种不同组合工艺特点的污水处理厂,完善了运行参数、制度及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2 纳入了近十年来出现并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3 进一步完善了污水处理、污泥处理与处置方面的内容;4 调整了污水深度处理方面的内容;5 补充了臭气处理方面的内容;6 新增加了安全管理与职业健康相关的内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和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8号,邮政编码:100048)或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创业环保大厦,邮政编码:300381)。
1.0.1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水平,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达标排放,实现污水净化、污泥安全处理和处置、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和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目的,制订本标准。
1.0.3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1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依据本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定期修订。
2.1.2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制度,各岗位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考核。
2.1.5 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掌握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
2.1.6厂内供水、排水、供电、供热和燃气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7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及臭气处理工艺运行过程中应配置相应的在线仪表。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口应配置流量计、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氮(TN)、总磷(TP)、pH等在线能源、药剂和材料等的消耗应准确计量,并应做好各项生产指标的统计,进行成本核算。
2.2.1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修、检测及检定,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2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气体检测仪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2.2.3对厂内各种工艺管线、闸阀及设备应着色并标识,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158的规定。
2.2.6 各种闸阀开启与关闭应有明显标志,并应定期做启闭试验,应定期为丝杠等部位加注润滑油脂。
2.2.11 新投入使用或停运后重新启用的设施、设备,必须对构筑物、管道、闸阀、机械、电气、自控等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2.12停用的设备应每月至少进行1次运转。环境温度低于0℃时,必须采取防冻措施。各种类型的刮泥机、刮砂机、刮渣机等设备,长时间停机后再开启时,应先点动,后启动。冬季有结冰时,应除冰后再启动。
2.2.13 各种设备维修前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的标志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
2.2.14 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时,严禁擦拭设备运转部位,冲洗水不得溅到电机带电部位、润滑部位及电缆头等。
2.2.16各类水池检修放空或长期停用时,应根据需要采取抗浮措施,并应对池内配套设备进行妥善处理。
2.2.17凡设有钢丝绳结构的装置,应按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当出现绳端断丝、绳股断裂、扭结、压扁等情况时,必须更换。
2.2.20 构筑物、建筑物的护栏及扶梯必须牢固可靠,设施护栏不得低于1.2m,在构筑物上必须悬挂警示牌,配备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用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2.2.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健全进出污泥消化处理区域的管理制度,值班室的警报器、电线污泥消化处理区域内工作人员应穿戴防静电装备;定期检验静电消除装置。
2.2.25 对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深井、管道、构筑物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操作前,必须在现场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不得在超标的环境下操作。所有参与操作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置,直接操作者必须在可靠的监护下进行,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的有关规定。
2.2.26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异味、粉尘和环境潮湿的场所,应进行强制通风,确保安全。
2.2.27 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应急管理部门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检查、更新,保持完好有效。
2.2.28雨天或冰雪天气,应及时清除走道上的积水或冰雪,操作人员在构筑物上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防滑。
2.2.30 对栅渣、浮渣、污泥等废弃物的输送系统应定期做维护保养,在室内设置的除渣、除泥等系统,应保持室内良好的通风条件。
2.2.31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2.32污水处理厂生产和化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委托危废处置的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关资质。
2.3.1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做好记录。2.3.2对厂内各种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2.3.7对构筑物、建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闸阀、护拦、爬梯、管道、井盖、盖板、支架、走道桥、照明设备和防雷电设施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应保持其完好。
2.3.11对电缆桥架、控制柜(箱)应定期检查并清洁,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应做好电缆沟雨水及地下渗水的排除工作。
2.3.13各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大、中、小修,应按要求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主管部门报告。
2.3.14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做好必要的检查,并制定维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设施、设备修复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3.15构筑物、建筑物及自控系统等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方法及其周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3.17 地下、半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速闭闸、强排水泵、新风和除臭系统、消防排烟和报警系统等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4.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污泥应符合《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设计文件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等的规定,进水水量应符合设计文件,污泥符合相关标准。2.4.2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处理水量应达到计划指标的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年处理水量应达到计划指标的85%以上。
2.4.4各类设备在运转中噪声均应小于85dB。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2.4.5各种化学药剂、危险化学品及有毒有害药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备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完善的规章制度。
2.4.6厂界臭气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规定。
3.1.1格栅开机前,应检查系统是否具备开机条件,经确认后方可启动。3.1.2粉碎型格栅、超细格栅应连续运行。粗、细格栅宜间歇式运行。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选择格栅自动或手动运行模式。
3.1.3应及时清除栅条(鼓、耙)、格栅出渣口及机架上悬挂的杂物;应定期对栅条校正;当汛期及进水量增加时,应加强巡视,增加清污次数。
3.1.9检修格栅或人工清捞栅渣时,应切断电源,并在有效监护下进行;当需要下井作业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2.2.25条的规定外,还应进行临时性强制性通风。
3.1.11开启格栅机的台数应按工艺要求确定,污水的过栅流速宜为(0.6~1.0) m/s。
3.1.14内进流、转鼓等格栅冲洗水系统应保证冲洗水量、压力,及时维护冲洗水系统,冬季应做好防冻措施。
3.2.1水泵开启台数及变频的调节应根据进水量的变化和工艺运行情况进行调节。3.2.2当多台水泵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时,不得同时启动,应逐台间隔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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