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资本邦获悉,新三板企业英派瑞(430555.NQ)于近日收到了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本次问询围绕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财务会计与管理层分析、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共五个方面,共计20个问题展开了详细问询。
公开资料显示,英派瑞于2014年1月24日挂牌新三板,是一家主营业务为各类塑料配线器材及相关改性塑料制品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其中,核心技术是否具备创新性、是否对长虹塑料集团存在依赖、财务及内控不规范的原因及整改情况等问题因涉及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揭示需要特别注意。
根据招股说明书,塑料配线器材的行业技术特点集中在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上,整体工艺环节相对简单,但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细微的指标变动均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较大影响。
在生产配方创新方面,公司通过配方优化对PA66等材质进行改性创新,强化尼龙扎带等塑料配线器材产品的耐高温性、耐低温性、耐腐蚀性、延展性、耐候性等性能。
(1)生产配方的技术创新性。申报材料显示,根据申请文件,目前尼龙扎带的生产工艺主要为注塑工艺。由于其需要具备较强的自锁性能、拉力等,因此对锁带及锁扣的精细度、稳定性等要求较高。
不同的原料配方、助剂比例等对产品性能、质量及成本具有关键性影响。作为行业内塑料配线器材龙头企业,公司负责或主要参与了尼龙扎带行业、电缆桥架行业内部分标准的制定。
①补充披露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在中高低端产品中发挥的具体作用,技术配方、生产工艺的研发过程,说明英派瑞是否依靠自身技术、设备、平立实现、是否存在借助控股股东及第三方的情况。
②根据中高低端产品分别说明报告期内原料配方设计情况,结合英派瑞与海尔曼太通、凯士士等国际高端制造企业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国恩股份、道恩股份、普利特在配方技术、工艺、设备以及在尼龙扎带自锁性能、拉力、精准度的比较情况,进一步说明英派瑞核心技术水平的的创新性及先进性。
③说明参与起草尼龙扎带行业、电缆桥架行业等行业标准的相关事实依据,公司的角色定位和人员、资源投入情况,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参与的具体环节。说明英派瑞为行业内塑料配线器材龙头企业的具体事实依据。
申报文件显示,公司生产的高分子合金电缆桥架是电气工程应用中“以塑代钢”的新典范。公司自主研发的新型防腐材料,以传统桥架材料和技术为基础,在特定的工艺条件下开发出了系列电缆桥架,可广泛用于各种强腐蚀环境、介质混合腐蚀环境、潮湿、粉尘环境,并可长期露天使用,能够有效防老化、不褪色。
①补充披露以塑代钢技术、新型防腐材料的研发过程、技术演进及扩展情况,对电缆桥架等产品关键性能的影响程度及与市场同类产品的创新性及先进性。
③结合与境内外客户同类产品供应商以及同行业竞争对手在以塑代钢、新型防腐材料技术方面相比的优劣势情况,具体说明英派瑞主要技术的先进性。
根据申报材料,作为技术核心的配方研制,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所在,而配方的自主研制过程中需要经验丰富的研发人员、详实的历史记录数据等,这需要通过长期的技术积累来获取。公司深耕塑料配线器材行业多年,积累了一系列高质量、多样化、性能佳的配方技术并持续进行配方研发及生产试验。
要求英派瑞:补充披露对技术配方、原料助剂添加比例及相关生产工艺的保密措施及有效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情况,是否出现过因掌握技术配方的工作人员变动,进而导致泄密的情况。是否已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协议,公司核心技术保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1)是否依赖长虹塑料集团。根据申报文件,2020年12月,公司无偿受让长虹塑料集团6类27638851号CHS商标、6类5680171号CHS商标。2021年6月,公司以10美元的价格受让长虹塑料集团22类2357682号CHS商标。
2022年2月24日长虹塑料集团拟将10余个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变更手续尚在办理中,商标“CHS”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安徽出口品牌”。同时,报告期内英派瑞与长虹塑料集团存在关联租赁及资金拆借。
①补充披露前述商标的使用情况,具体使用用途、范围及实现收入占比,对英派瑞的重要程度,说明低价及无偿受让商标的合理性。
②补充披露长虹塑料集团的资产、人员、业务和产品技术等方面与英派瑞的关系,是否存在资产、人员、技术共用,英派瑞是否对长虹塑料集团构成重大依赖。
英派瑞控股股东长虹塑料集团的经营范围中存在塑料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中经营范围包括电器设备、家用电器、通讯设备等。
①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上述企业的交易往来情况,结合长虹塑料集团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及其关联方的业务构成、定位、未来发展规划等说明是否存在与英派瑞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是否与英派瑞存在竞争关系,是否存在上下游业务及影响英派瑞的独立性,如有,英派瑞对上述企业的依赖是否会对双方的竞争关系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财务、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与英派瑞重合,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利益输送或影响英派瑞独立性的情形。
(2)2019年,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周转资金需求,分别向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县支行申请3笔、1笔,银行转贷金额合计为1,249.19万元。
(1)结合《适用指引1号》1-21相关要求,区分外销、内销,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第三方回款的主要客户及付款方名称、付款金额、付款次数、对应的合同金额;补充说明通过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及必要性,相关付款主体是否为英派瑞的关联方,相关内控措施是否有效;
(2)说明转贷具体发生金额、频率、清理时间等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如相关交易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及使用用途、利息、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后果、整改措施等;
(3)说明英派瑞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个人卡代收货款、代收劳务费等个人卡代为收支的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各期的笔数、金额及占比、发生时间及转入和转出英派瑞公司账户的时间;
(4)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通过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等手段非经营性占用英派瑞资金,是否存在关联方为英派瑞承担各类成本费用、对英派瑞进行利益输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的情形;
(5)说明报告期内英派瑞是否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并视情况对报告期内存在的财务及内控不规范情况进行风险提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