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任一方承揽工程量占比不得低于施工工程量的30%,且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方中须有一方承揽工程量的占比不低于施工工程量的50%。”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21.4.4后现增加以下内容:“
21.5.1 承包人在接发包人通知后7日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安全负责人及展示区施工员等主要人员须全部配备到位。否则,项目经理、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按每天扣除5000元违约金,其他人员按每天扣除1000元违约金。
21.5.2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 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可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确需更换时,须报经招标人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招标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21.5.3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须提前28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除不可抗力外任何原因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均须交纳违约金,中标价为5亿元及以上的,违约金为200万元;中标价为1亿元(含1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违约金为100万元;中标价为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违约金为50万元;中标价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为20万元;中标价100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为10万元,合同约定的所有项目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须书面报发包人同意,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的另行处以违约金5万元/人/次,更换后的人员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21.5.4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工程施工现场,并且每个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6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承包人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现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发包人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本工程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合肥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相关考勤管理制度,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在岗在位,上下班实行钉钉打卡签到。
21.5.5 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应遵循诚信原则,若(A-B)/B>
10 %时(其中:A指承包人送审的工程结算总造价,B指审定工程结算总造价),其超过 10%以上部分的审计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合同乙方)承担。若(A-B)/B>
15%时,发包人将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追加超出15%部分款项2倍的违约金,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予以扣除。
21.5.6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发包人(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会议,承包人项目经理确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发包人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否则,每缺席一次扣1000元;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中未取得发包人同意不得离岗,否则按每天1000元扣,合计(缺席离岗)天数超过15天按违约处理。
21.5.7严禁工程转包和采取挂靠方式(即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担工程)进行现场施工管理,严禁非法分包,一经查实,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解除合同,并将承包人清除出场;同时发包人将联合相关行政和职能部门对承包人给予公开曝光,并报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21.5.8承包人如在施工质量、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发包人如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招标文件履行合同的,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或整改后无明显成效的,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通知及指令的,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
21.5.9 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确保施工现场周边的交通畅通和安全,确保各种管线安全运营,确保沿线居民出行方便,确保周边水系畅通,将施工给群众带来的干扰降至最低限度,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1.5.10 承包人要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堵塞道路交通,不得沿途抛洒漏泄弃土。
21.5.11 承包人负责与部门联系解决在交通路口布设限速、禁停等标牌、标志,并根据部门要求,安排人员在主要路口疏散汽车、行人交通,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21.5.13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调度,若承包人拒不执行的,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
21.5.14 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由承包人申报,业主单位上会同意后履行设计变更及办理经济签证审批手续
21.6.1对于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委托中介方进行审核,经双方认可后生效,全部工程价款,须以结算审计后的价款为准。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提交完整、真实、有效的结算资料,承包人需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合同等文件约定完成履约,若在竣工结算阶段发现存在与图纸不符、部分工程未实施且未申报工程变更的,承包人需无条件返工直至满足要求。发生上述情况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对承包人处以1-5万元违约金。
21.6.3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结算资料真实且完整,因未提供或资料不全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以上资料应为原件,因原件有限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部印章,由建造师签字,并注明原件所在。
21.6.4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结算资料真实,若发现承包人提交虚假结算资料的,审核开始的时间自发现该资料为虚假资料之日起顺延30日后重新开始计算,并在结算中按虚假资料结算价格的两倍扣除。
21.6.5发包人提供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也是结算审核依据;与承包人提供的资料有冲突的,审核人员可以通过现场查勘或监理工程师的证明进行取舍。
(1)发包人在60日内向承包人反馈工程结算初步审核结果;因承包人不配合结算审核工作的,审核时间顺延。
(3)就承包人提出的异议,由双方在28日内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仍未能解决的争议,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0.4条。
21.7.1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开户行和银行帐号为接受工程款的唯一帐户;未经许可,发包人不得将工程款汇入其他帐户,否则承包人不予认可,后果由发包人承担;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也不得更改该账户,否则发包人拒绝付款,由此引发的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因银行撤并或系统升级造成变更的除外,但承包人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变更文件原件才能被发包人接受。
21.7.2.涉及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含签证变更引起的调整)的情形,在竣工结算时调整,支付进度款不予考虑。
21.7.3措施费和规费付款:按照本月完成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值占整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总值的百分率计算,付款比例按本专用合同条件第14.3.2条规定执行。
21.7.4若承包人实施的某项工作或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可以暂时将相应相应的款项从进度款中扣除,直到符合合同要求为止。
21.7.5如果在前期的进度款中出现错误,工程师可以在后面的任何一次进度款支付中予以修正;任何一次付款或退还保函均不代表工程师对相关工作的接受、批准或同意等。
21.7.6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其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申请须经承包人批准后,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人);未经承包人批准,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21.7.7承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合乎要求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或相关报表的,发包人可以暂缓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直到承包人提供了合乎要求的相关文件。
21.8.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按规定提交了竣工资料,并将其所提供的留在现场的所有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以及任何未使用的材料和建筑垃圾撤离现场,完成现场的清理后,可以书面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移交申请。
21.8.4工程移交与双方的其他矛盾和争议无关,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一切工程有关的款项,并可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1.9.1本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所需各种外加剂和采取的技术措施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不得另行计算。
21.10.1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的调整:详见专用合同条件 13.8.3 约定的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
21.10.3因工程变更新增加的材料价格由监理、跟踪审计、发包人共同市场询价,并依据专用条款执行。
21.10.4设计变更、发包人变更通知、隐蔽工程记录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会审并办理签证,于签证事实发生后7日内办理完签证并交发包人,结算时执行中标时各项优惠条件及承诺。超过7日未办理的签证,作为承包人的优惠,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21.10.6监理工程师下发监理通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通知立即进行整改,监理工程师对同一问题再次下发监理通知时,招标人将对承包人处以每份监理通知伍仟元的违约金。招标人在日常的项目巡查中,如发现承包人存在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不按规范或图纸施工施工等,将予以人民币10000~50000元违约金处理。
21.10.7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工程试验的100%进行试验检测, 承包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工程的试验检测。发包人主要根据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判定工程质量合格与否,此部分费用不含在投标报价中。
21.10.8 施工暂设临时用地费用、弃土场、取土场征用补偿费用、平整费用均在此次招标范围内,上述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中。
21.10.9 承包人将房屋交付给物业公司后需安排维修小组,设总负责一人,组员至少包括土建负责一人,安装负责一人,装饰负责一人,负责维修事宜直至质保期满。如果不安排人员或人员维修速度慢,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在承包人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21.10.10承包人工程完成后要将现场所有机械、材料撤出现场,包括地下的(塔吊基础、人货电梯基础等)设备基础,如没有清除。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进行清除,由此产生的费用在承包人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21.10.11本工程工期紧,对延误工期等违约行为,将严格执行合同有关违约条款。建设单位将切除中标人剩余工程量重新公开招标,切除部分费用从中标人合同款中扣除,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1.10.1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承包人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合肥市政府及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而导致农民工投诉或信访,并经证实确为欠薪行为发包人有权按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发包人投诉或信访的,支付违约金2万元/次,至瑶海区政府投诉或信访的,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至市政府投诉或信访的,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至省政府及以上部门投诉或信访的,支付违约金20万元/次;30人以上群访,支付违约金50万元/次,并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停工整改,提请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1.10.1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供足够的办公用房,并负责安全使用维护管理、办公室的安全保卫、卫生保洁、饮用水、就餐方便、必要的会议室桌椅及办公室桌椅、沙发、文件柜等,为了保证施工单位在本项目前期报建、后期验收等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1.10.14投标报价除考虑以上的临时设施费用外,还应考虑临时设施(临时房屋及其基础、临时道路、场地硬化、临时围挡及其基础、塔吊等设备砼基础、为施工服务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及其拆除后建筑垃圾外运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