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尚新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尚新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