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服务指导,保障人防工程合理利用和工程战备效能,根据《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人防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就人防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涉及工程防空效能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内车位配建、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应符合浙江省《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以及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标准、政策规定。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新土地出让或划拨的项目,人防工程内机动车车位应100%预留安装条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求。
三、既有人防工程内车位需增设充电设施的,由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向供电部门提出充电设施电力配套需求和用电申请,计量表箱相对集中设置,并做好政策处理、信息公示等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协助,出具同意安装充电设施证明。
租用人防车位的,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与使用人明确约定充电设施安装、使用和管理责任,租赁车位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使用人应按照约定处置充电设施。
四、充电设施的位置应合理,不得妨碍人防设施设备正常启闭,便于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用于固定充电设施的螺栓钻孔深度不得超过65mm(墙体结构),直径不得超过15mm,间隔不得少于100mm。
充电设施电力线路不得从人防专用配电箱(柜)中引接,应沿预留管道或桥架铺设。严禁在人防围护结构和密闭隔墙上穿墙打洞,严禁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
五、既有人防工程内车位增设充电设施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供电公司确定电源位置、管线走向及施工方案,并监督充电设施安装单位规范施工,确保人防工程防空效能不遭破坏。
充电设施安装完成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将充电设施安装申请资料、安装施工单位资料、线缆在人防工程内走向布置及充电设施固定照片、带充电桩的车位照片等资料留存备查,并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六、各地相关部门应在项目建设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依法监督。人防部门将充电设施安装、使用等是否影响工程防空效能一并纳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范围。充电设施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影响工程防空效能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个人)责任。